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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全民参保登记”知识问答

来源: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7-09-25 11:44

一、什么是“全民参保登记”?

“全民参保登记”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二、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有什么好处?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有利于推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可以全面了解城乡居民的参保情况,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把各类人员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让每个公民都享有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与每位居民利益息息相关,请大家积极配合,共同完成登记工作。

三、我市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通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建立起以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唯一的参保标识,形成全面、完整、准确、动态管理的社会保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实现全国联网和实时更新。按照登记人员信息,逐年将未参保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法定群体,最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

四、我市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其中《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摘要如下:

(一)《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五、我市“全民参保登记”的对象是哪些?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非本市户籍的常住、就业人员。

重点调查以下三类人员:一是个人信息不全、不准的二是疑似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的;三是属于法定应参保而尚未参保的。

六、我市全民参保登记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一)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信息整合比对,将现有信息完整、准确的已参保人员,直接确认登记。

(二)对未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或信息缺失、错误的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属于入户调查登记的人员,可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自主登记。

七、哪些人员需进行入户调查登记?

(一)未参加任何一项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参保信息不完整、错误的人员。

八、全民参保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个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常住所在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个人参保信息。包括当前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状态、未参保原因等。

(三)人员就业信息。包括登记对象的当前就业状态、单位名称、未就业原因等。

九、我市对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工作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市“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工作于2016年12月正式启动,2017年3月底完成。

十、登记时居民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全民参保登记”工作采取入户调查的方法进行,此项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调查员入户采集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调查员入户调查登记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持宣传材料、《全民参保登记表》方可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居民应对入户调查登记工作人员的“一证、二材料”进行验证。

(三)对材料不符或以电话方式假冒工作人员,索取个人其他信息和财物的,居民应予拒绝。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居民个人信息和财物的,应及时报警,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