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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信箱
来信内容
姓 名:
屈**
信件编码:
16472
来信时间:
2017-08-09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最低工资标准
信件内容:
我是一名公立幼儿园聘任的幼儿老师,每月工资才1050元,不够最低工资标准,这问题怎样解决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7-08-10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支付的应发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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