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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夏**
信件编码:
16476
来信时间:
2017-08-10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办理退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问题
信件内容:
本人朋友原属国有企业职工,后来自主择业,领取失业金到2018年3月份,根据规定,期间不用缴纳医疗保险,失业金到期后同时可以提前两个月办理退休手续,问题是:由于每年社平工资出来都在7月份以后,所以,所以办理完退休手续最早在8月份,根据目前实际办理情况,社保局要求补缴办理期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于是政府原因造成的,认为补缴费用不合理,以后还会出现更多同类问题,请予以答复。谢谢!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7-08-15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夏先生,您好! 现对您提出的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缴纳医保费用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首先,《渭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从其退休、退职手续送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大病互助基金,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医保市级统筹的情况下,全市执行统一政策。 其次,医保缴费和待遇保障具有同时性和连续性。医保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手续在养老退休手续办理后进行,中间会有时间差,如果期间停止医保缴费,此时间段产生的医疗费用就无法报销。中断缴费就会停止待遇,会影响参保人员切实利益。在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属省市管理,信息系统互相独立的情况下,造成无法进行信息共享,两者不能同时办理。 所以,按照现行政策,在办理养老退休手续期间应按在职继续缴纳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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