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6-10-31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王先生您好!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生育费用具体情况请详细咨询医保处居民科0913-2933226。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流程:
1、市内就医的参保居民持身份证或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住院手续,出院后直接在医院医保科结算。(新生儿、生育、外伤、院前检查及住院期间的外检除外)
2、市外就医
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入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应由患者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并及时上报各县(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因病情紧急,患者可先行转院,在转院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无转院审批手续出院后医疗费不予报销)。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先自行垫付,出院后将资料报参保地社区劳动保障所,由社区劳动保障所收集造册后报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3、异地就医、新生儿、生育、外伤住院、院前检查及住院期间的外检费用先自行垫付,出院后将资料报社区劳动保障所,由社区劳动保障所收集造册后报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4、报销所需资料:
(1)诊断证明;
(2)原始住院发票;
(3)住院病历复印件;
(4)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电脑打印单);
(5)个人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
(6)市外就医需提供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转院审批表);
(7)异地人员:需提供《异地就医人员定点医院选择备案表》;生育人员:需提供结婚证、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头胎证明、出生证、第二胎必须有准生证;外伤人员:需提供《外伤调查表》;院前检查及住院期间的外检:报销时需提供发票、病历首页、检查报告单、外检单(特检特治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