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9-01-30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可向本人也可携带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工服、工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到单位用工地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13-3030371 ),投诉举报应该递交书面材料,并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监察部门会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违法事实进行查处,并且可以为举报人投诉内容保密。
您与用人单发生就劳动人事争议可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出调解仲裁(临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0913-3030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