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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段**
信件编码:
18198
来信时间:
2019-10-22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
信件内容:
本人1982年学校分配干部身份进入某事业单位工作(全额财政),2014年养老保险改革时因个人原因未缴纳,2019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谋职业。现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2023年即将年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问退休后养老待遇怎么记发?1982年至2014年10月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计算吗?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9-10-23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您好,您目前所参加的养老保险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您目养老保险的缴纳,以及以后退休都由市养老经办处具体经办,您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档案里存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0913-293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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