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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蔡**
信件编码:
18031
来信时间:
2019-08-08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电子劳动合同是否为书面劳动合同
信件内容:
尊敬的贵局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随着社会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同时也基于绿色环保等深入人心,加之用人单位提升企业效率,降低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的考量,电子合同、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签约方式开始兴起,方兴未艾。电子劳动合同极大的节约用人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能够做到长期存储,同时也对节能减排做出巨大的贡献,现在已经有很多企业都要求员工签电子劳动合同,我作为企业员工,劳动合同与我密切相关,面对这种趋势或企业的做法,不知贵局如何看待,希望可以解答我的疑惑。 因此,我想真挚的咨询一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是否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 2从国家政策层面,贵局是否鼓励、支持电子劳动合同取代纸质劳动合同? 以上两个问题,期待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9-08-08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质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数据电子版的合同具有与传统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则数据电子版的劳动合同也应具有与传统纸质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要电子版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那么它就与传统纸质形式劳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在多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们发现,电子协议在签署人身份确认、电子协议系统管理容易出现技术和人为的漏洞,这种形式签订的电子版合同,容易丢失、被篡改,同时也无法判定签署对方身份的真实性。一旦发生争议,没有任何类似纸质协议签字这样的凭证,只能显示签署时间,或者模拟显示某人已签署的注记。发生争议后,诉讼方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证明这一系统未经同意无法继续操作,才能推测用户注册时已经同意。而且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也表示: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合同不适用电子文书。劳动合同在某些方面同样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它不太适合电子文书。 如果想要签署合法合规的电子合同,一定要通过可信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采用word、ppt、excel、传真、邮件等方式,甚至是只需点击确认的电子协议,这些方式签署的合同,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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