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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雷**
信件编码:
17289
来信时间:
2018-09-04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工资拖欠
信件内容:
我于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8月5日在渭南新亨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班,期间正常办理了入职及离职手续,未有请假及迟到早退。应于8月25日发放工资,但渭南新亨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老板以需面谈为由且据不接电话,拖欠至今日未予发放,因现工作没在渭南,不方便过去讨要。请问应如何伸张劳动者取得报酬的权利?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8-09-05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 如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本人携带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工服、工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到单位用工地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投诉举报应该递交书面材料,并应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监察部门会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违法事实进行查处,并且可以为举报人投诉内容保密。投诉举报电话:0913-236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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