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9-01-04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您好,您好,根据人社部发〔2010〕103号关于印发《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的通知 :
第六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查处以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案件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第七条 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的具体实施,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向案件相关地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发出委托协查请求。
各地可根据协查工作需要,与案件相关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商进一步明确委托和受托主体。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913-2363158,蒲城县劳动监察大队0913-7596333;您也可以网络投诉举报http://1.85.55.146:7004/sxtspt/(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网上投诉举报联动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