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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刺**
信件编码:
17253
来信时间:
2018-08-14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生育津贴
信件内容:
有关女职工产假及生育津贴的问题,咨询过华阴市人社局,人社局回复现生育津贴按旧政策98天发放,单位给你批多少天假,他们不管,问社保局如果单位不给批158天假期的话,怎么办,工作人员回复,这个他们管不了。我现在有以下问题想请问,请给予明确回复: 1、根据2016年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是否可以认为只要是陕西户口的广大女职工就应该享有98+60=15天的产假待遇? 2、单位若不按照新产假158天规定执行,应该怎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3、单位若按照新产假158天规定执行,那生育津贴按照98天发放,这之间60天的差额工资应该由谁承担?若无人承担是否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条规定相违背?这个应该去找那个部门? 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16年修订的,现在已经2018年,2年期间,人社局解决不了广大女职工的问题,这期间生育的女职工承担的损失应该找谁说理,是否可以认为2年期间人社局不作为。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8-08-15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您好!产假规定:根据【201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根据陕西省卫计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卫政法发【2016】88号,婚假、护理假不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用人单位违反上规定,请向华阴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仲裁0913-4622203。   《劳动合同法》   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法情形,请向华阴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举报0913-462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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