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8-07-30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留的电话号码为他人电话。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渭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渭人社发〔2010〕192)号文件第十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按季度缴纳,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按半年或全年缴纳。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报表、资料等,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工资收入、转移资金、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任不缴纳的,由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请您提供贵单位准确名称以方便市医保处督促其尽快缴纳医疗保险费,方便职工享受医保待遇,维护职工应有权益。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经办方法、更多医保政策咨询请您致电渭南市医保处0913-2933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