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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刘**
信件编码:
17496
来信时间:
2018-11-23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潼关县人民医院没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信件内容:
潼关县人民医院至今未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按规定只能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能缴纳。您能否解决?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18-11-27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请您向潼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913-3819820(潼关县民生街人社局四楼419室 714399 )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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