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
2019-10-12
回复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可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华州区劳动监察大队0913-471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