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设定依据 | 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陕劳鉴发〔1993〕2号) |
办理材料 | 1.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资料。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鉴定以下类别疾病的,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精神类疾病,包括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难治性情感障碍、难治性强迫障碍等疾病还需提供5年以上的治疗记录(服药记录)和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证明。 (2)智能损伤类疾病,需提供记忆商(MQ)、智商(IQ)测查结果。 (3)癫痫病,需提供特殊脑电图、用人单位提供的患者平时发病情况等资料。 |
申请方式 | 无档案托管单位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档案托管单位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职工养老保险)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时,分别由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档案托管单位、用人单位通过系统(陕西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鉴定申请并上传相关资料。 纸质材料及相关医疗检查资料由被鉴定人在鉴定查体时现场提交给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根据纸质资料及现场查体实际情况评判伤残等级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
办理时间 | 每年组织两次鉴定:上半年5月份全月通过系统申请,6月份组织鉴定;下半年11月份全月通过系统申请,12月份组织鉴定。 |
办理地点 | 鉴定地点每次确定后电话通知。 |
办结时限 | 劳动能力鉴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联系电话 | 0913-2363082 |
鉴定结论领取 | 劳动能力鉴定20个工作日后,职工或用人单位可到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工伤保险行政科(股)室领取结论(鉴定结论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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