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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处关于开展2019年度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渭工伤发〔2019〕2号)

来源: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4-22 15:51

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中、省、市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待遇支付工作,杜绝虚报冒领,确保基金安全,现就2019年度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核查时间

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6月14日

三、核查内容

(一)供养亲属是否有下列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6.已死亡的;7.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能力已经恢复,拒不接受再次鉴定的。

(二)伤残人员是否有下列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形: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2.已死亡的;3.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有所恢复,拒不接受再次鉴定的。

四、核查程序

(一)各相关单位组织核查对象如实填报《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核查表》(表1,四份;表2,一份),必要时一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各县(市、区)对上报的表格及材料进行审核,表格或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及时补正;

6月21日前,各县(市、区)将所有核查对象《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核查表》(表1)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享受伤残津贴、护理费人员情况表》、《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情况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报市经办处复核、备案。

五、核查要求

(一)长期待遇人员资格核查工作涉及基金安全和享受待遇人员的贴身利益,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组织参保单位(核查对象)如实填写核查表格、报送相关资料,将核查工作落到实处,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工伤待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要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长期待遇人员工伤档案,档案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要及时补正;

对未按要求填写、报送相关资料的单位(核查对象),各县(市、区)要按规定暂停发放其长期待遇并报市经办处备案;

对未通过核查的人员,市经办处将暂停下拨其长期待遇,待补审通过后再给予拨付;

长期待遇人员资格核查工作列入年度考评项目,对未按规定完成核查工作的县(市、区),将给予通报批评。

: 闻 丽  联系电话:0913—2933238

 

附件:1.享受伤残津贴、护理费人员情况表

2.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情况表

3.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核查表

 

 

 

渭南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处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