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43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决定自2022年2月15日至3月4日集中开展2021年度劳务派遣机构经营情况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2年2月15日—3月4日
二、检查范围及管辖
(一)2021年12月31日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和备案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机构。
(二)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
三、检查内容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一)企业经营情况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企业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三)企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是否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
(四)企业是否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企业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劳务派遣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提交材料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机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二)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 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费
发票清单;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五)劳务派遣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七)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3份)原件及复印件。
五、 相关要求
(一)认真检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准确、真实地掌握辖区内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相关情况。
(二)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尤其对劳务派遣机构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督促限期整改。
(三)认真总结。各县(市、区)要全面总结本次检查的工作情况,分析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本县区劳务派遣机构检查情况书面总结于3月10日前报送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科。
联系人:卢尚勤
联系电话:0913-2363086
公共邮箱:wnlwpq@163.com
密 码:lwpq0913236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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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