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祥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郭鹏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因你公司经本委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司送达渭劳人仲案字〔2023〕第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