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保障参保人员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一)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二)重新就业后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以失业人员是否办理工商登记或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不包含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及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人员);
(三)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死亡后继续发放或亲属蓄意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和《陕西省失业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追回多领、冒领、重复领取或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对失业人员死亡后亲属未按规定时限报备,导致继续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或亲属蓄意冒领的,该死亡人员亲属应当足额退还死亡后发放或冒领的失业保险待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或其亲属,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相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按以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2)失业人员丧失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失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失业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
监督举报咨询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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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0913-462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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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