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小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民营老年公寓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岗位。民营老年公寓(敬老院)属于非政府设置的养老机构,按现行政策,不在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特此函复。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6日
尊敬的张小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民营老年公寓设立公益性岗位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岗位。民营老年公寓(敬老院)属于非政府设置的养老机构,按现行政策,不在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特此函复。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