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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渭南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

梁梅委员:

您《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感谢你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中省文件精神,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市发改委(医改办)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民政局等部门代市政府制定了《渭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于2014年11月17日以渭政办发〔2014〕168号文件印发,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们根据2015-17年期间中省文件精神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多次向市医改办反映完善政策的建议和意见,因多种因素,今年城乡居民大病政策没有调整。

《办法》制定过程中,在紧扣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衔接,形成合力。

2.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3.坚持稳妥起步,逐步完善。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和医疗保险制度模式的复杂性,坚持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以保障资金安全,实现政策的可持续发展。

4.坚持实事求是,机制创新。结合全市市域外就诊比例较大的实际,将市域内、市域外分设不同的起付标准,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建立分级诊疗新秩序。

按照文件精神,2014年12月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代表市政府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合同,此项工作由平安养老陕西分公司承办,合同期限为两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由市医改办牵头, 2017年5月由我局和卫计局、财政局代表市政府与中国人民财产公司渭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渭南分公司签订了渭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财产公司渭南分公司承办我市合阳县、大荔县、白水县、华阴市、华州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渭南分公司承办我市临渭区、蒲城县、富平县、潼关县、澄城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我市城乡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5元,政策规定的保障范围、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设置都经过前期多次测算确定的,经过二年多的运行,基金运行平稳,据统计,2015-2016年度,属城镇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内,大病保险基金运行略有亏损,属新合疗参保范围内,大病保险基金运行略有结余,基本符合我市实际。

今年我们按照工作总体安排,对大病保险两年多来运行情况进行了总体评估、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向市医改办提出完善建议。市相关部门根据运行实际情况,在确保基金安全前提下,拟从提高筹资标准,降低起付标准等方面完善政策,最大限度调整政策,惠及群众。经市政府同意后,从2018年起实施。

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关心,请继续关心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