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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9号建议的复函

李升荣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执教正常机制及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的议案》已收悉。现就议案中第二部分中第(三)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议方案的有关提议答复如下:

一是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目前没有政策依据。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目前民办学校教师没有事业单位编制,不能依据陕政发〔2015〕46号文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政策层面上讲是省级统筹,市县两级人社部门没有制定修改政策的权限。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将积极向省人社厅反映,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是关于“民办学校应参照公办学校执行人事、工资等人事制度,每年对教师进行考核,并负责对教师工资正常晋升和职务变动时进行工资调整,按时报《工资变动审批表》到人事部门进行审批”的建议,目前,人社局人事、工资部门只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册人员的考核及工资变动,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考核,民办学校可自主参照公办学校人事工资等管理模式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