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913-2363067 |
责任科室 |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3-2363089 |
办事对象 | 台港澳在内地就业人员 | 办理地点、时间 | 渭南市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705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8点 |
申报条件 | 聘雇或者接收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内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 | ||
办理材料 | (一)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二)关于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申请报告;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盖章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及复印件;(五)拟聘雇或者接受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六)聘雇意向书、劳动合同、任职证明之一及其复印件;(七)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八)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九)台港澳人员近期登记照片2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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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点击下载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年第26号)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 )附件2第四项“项目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告知依法受理与不予以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及《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待申报材料补充齐后,实际检查申请者提供所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通知举办者告知申请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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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年第26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 ) | ||
事项编码 | 61050000014XK00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