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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0913-2363062
责任科室 调解仲裁管理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3-2363089
办事对象 派遣公司 办理地点、时间 渭南市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613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8点
申报条件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填写。法律、法规未明确的,按行业规范性文件填写。
办理材料 (一)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还应提交有关经营范围、筹建情况等的详细说明。
(二)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
(四)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七)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办理流程图 点击下载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2013年第19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补齐。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出具相关文书;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劳务派遣公司逐项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核查后合格的,出具相关文书,交主管局长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4、送达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对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6、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2013年第19号)第三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细则》陕人社发[2013]43号
事项编码 61050000014XK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