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权名称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两个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个月 |
实施机关 |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913-2363061 |
责任科室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3-2363089 |
办事对象 |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办理地点、 时间 | 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路中段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723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8点 |
申报条件 | 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
办理材料 | 民办学校审批表、申请办学的报告、法人代表个人材料,办学章程、学校决策机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证书)、校长及有关管理人员材料,教职工花名册及教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材料,办学场地的证明材料,教学设备仪器一览表,教学大纲、采用材料及教学计划、办学管理制度。 | ||
办理流程图 | 点击下载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二章设立、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第二章民办学校的的举办者、第三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七章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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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举办者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告知依法受理与不予以受理的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及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待申报材料补充齐后,实际检查举办者提供所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通知举办者告知申请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检对学校教学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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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事项编码 | 61050000014XK00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