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省人社厅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
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渭人社函〔2016〕25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华山景区、卤阳湖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6〕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6〕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单位:
省民政、财政联合印发的陕民发﹝2015﹞73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
抚恤金标准(元/年) |
一级 |
58310 |
二级 |
51620 |
三级 |
44930 |
四级 |
35370 |
五级 |
26760 |
六级 |
22630 |
七级 |
16260 |
八级 |
10500 |
九级 |
7650 |
十级 |
5730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