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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

的实施意见

渭政发【2015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6号)精神,全面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拓宽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列入政绩考核内容,积极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定期沟通交流就业创业相关信息,开展调研督查,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认真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跟踪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层层分解,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问责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
(二)不断加强资金投入和绩效考核。健全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和监督制度,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财政预算中本级配套就业专项资金不得出现“零预算”,切实保障地方财政配套投入。要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间促进就业的功能职责,严格资金支出责任划分,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推进就业战略,扩大就业规模
  (三)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我市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启动失业率的调查统计工作,开展就业统计数据与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数据的对比分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方向和就业支持力度。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开展宏观经济政策对拉动就业影响的评价,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将吸纳就业,增加就业岗位作为立项的必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吸纳就业强、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四)大力发展产业经济带动就业。创新我市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引导发达地区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我市转移,充分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技术、市场经济观念的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
(五)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力度,提高补助比例,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符合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对能为求职群体带来稳定就业岗位的小微型企业实体,按政策规定比例给予税费减免扶持。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批。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不断提升吸纳就业的能力。
(六)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完善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失业保险政策和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鼓励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并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把失业保险基金援企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执照后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的,经审核认定后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标准的安置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
  (七)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逐步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扩大经营场所登记范围,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力清理与促进就业创业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服务方式。
(八)培育创新创业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全面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把建立“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载体。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将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纳入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范畴,给予政策支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培育评估认定10个市级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将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调整为创业孵化补贴,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比例调整为10%,用于孵化基地运营、创业项目资源库运行维护、创业指导专家聘请和“创业明星”、“创业型城市”表彰奖励等创业活动的开展。给予市级“创业明星”每人一次性3000元奖励。对于市级评选的“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奖励。组织实施“创业见习行动”,从各类创业成功的实体中开发组建一批创业见习基地,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自主创业意愿及创业能力人员参与创业见习,增强创业实践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九)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鼓励设立中小企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挥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创新,带动社会资本和金融中介机构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实现由融资带动向服务驱动转变,不断优化小额企业信贷结构。开展上市培育,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支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企业实施股权转让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并购重组。鼓励境内外投资资金、风险资本来渭投资。探索发展企业上市引导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等,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结构调整和产业整合。积极探索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切实为创业者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十)发挥创业贷款的能动作用。加大创业贷款支持创业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需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开展个体经营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放宽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依托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贷款的,取消户籍限制。积极发挥大学生创业基金的作用,大学生个人创业的可申请10万元的创业基金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三个月后,可向所在地就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贴息。建立担保基金筹集补充机制,将创业担保基金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到应贷尽贷。
(十一)落实减税降费帮扶政策。加大减税降费幅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进一步规范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认真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为创业者提供最宽松的创业环境。
  (十二)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紧密结合农村劳动力创业特点、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农民工创业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允许农村劳动力以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申办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农民创业示范工程,深化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建设和鼓励农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到2020年,全市新建5个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全市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公共服务和创业市场中介服务。支持农民网络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进一步拓宽农村劳动力创业致富道路。
四、统筹各类群体就业,促进就业公平
(十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始终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精准发力,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操作流程,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扫除障碍。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地区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在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免除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结合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或就业,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毕业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总和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企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政策执行至2017年年底。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补贴资金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待见习结束,经审核确定后直接拨付见习单位。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工程,支持示范乡镇和示范基地建设,每年组织认定一批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示范乡镇和基地,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工作。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异地稳定就业创业的农民工,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按规定享受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区域间劳务输入输出对接协作,巩固和拓宽外市、外省劳务市场,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五)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力度。积极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制定公益性岗位评估办法,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各县市区公益性岗位数量按照不超过辖区城镇常住人口总数的0.4%确定。严格落实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规定,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制定补贴奖励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确保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实施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退役军人年度安置计划,确定退役军人招聘、安置人数,按比例预留岗位,公开岗位信息并择优招聘退役军人。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及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按规定落实3年的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五、加大培训力度,提升求职能力
(十七)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快全市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强化基础能力建设,重点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把创新创业课程作为必修课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积极搭建校企合作平台,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建立相互衔接、沟通的学习制度,实现中职、高职、本科教育与培训的互动发展,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要。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针对享受政府补贴对象开展短期职业培训
(十八)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创新就业创业培训模式,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利用各类就业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特点的培训项目,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重点支持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岗前培训。将大学生村官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纳入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允许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开展的面向在岗技术工人技能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知识更新培训,按照就业培训补贴的50%给予补贴。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帮助各类职业群体实现持证上岗和技术等级提升。
六、创新机制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十九)积极宣传就业创业工作。要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协调联系,不断创新宣传模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热点问题,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搭建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规范发展人力资源服务。加强全市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全市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筹划,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就业信息化服务和综合管理。以促进和扩大就业的需求为导向,按照“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四级架构,首先建成覆盖全市的就业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就业政策应用系统,再依托基础数据库,逐步建设逻辑集中、适度分布的就业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最终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全程信息化。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向就业信息系统挂靠,利用系统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二十一)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功能,发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对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为就业者提供人生规划、职业介绍、社保接续、资金补助等服务,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强化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源综合服务等规范建设工作,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构建有利于公平就业的环境制度。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二)健全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监测机制。开展就业统计数据与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数据的对比分析,加强数据核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有效。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全部纳入登记范围,享受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不断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建立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提升全市就业创业信息服务的透明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