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域内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县域内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为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分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
第三条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级职称,必须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通过本实施细则获得的高级职称,在全省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聘任有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和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承担医疗、公共卫生、教学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
4、国家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资格准入有要求的,必须取得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应注重业绩和贡献,将职称晋升与个人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晋升高级职称人员须在近5年的个人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至少1次,其他年度为合格或称职。
第六条 申报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必须具有本专业学历,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5年,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25年;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后取大专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满15年。
第七条 申报人员平均每年在基层(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
第八条 申报人员不要求提供科研论文或课题,可用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病历、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等替代论文作为评审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申报人员不要求职称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陕西省人事厅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发〔2005〕34号)执行。
第十条 申报人员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分。同时在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累计60天以上,由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进修证明。
第十一条 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人员,须具有下列业务知识和能力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
(二)业务技术能力
有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及急危重症抢救;能解决较复杂疑难问题,在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工作业绩显著。
(1)全科医学类:
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有一定的经验;熟练掌握主要慢性病的一、二、三级预防,以及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抢救与转诊;通过对病例的筛查,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常见慢性病病人,并对其进行长期跟踪随访;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心理行为疾患,能正确处理家庭、社区健康问题。具有一定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制定社区不同人群的健康计划,组织操作,并对全过程进行评价。
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至少对500例次病人提供防治与保健服务,有相对稳定的个人和家庭保健对象。各种服务记录书写规范合格,其医疗保健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至少对200例次病人提供服务。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2)内科系统:在内科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内科的危重、急症,能独立解决内科一般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专业技术;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300例。主管或负责的病例的确诊率、治愈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诊治病人不少于150例。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3)外科系统:对外科领域内疾病、综合性危急重症有深入的了解,能独立完成外科急诊手术,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能解决下级医师在本专业范围内遇到的常见疑难问题,能独立承担院内会诊。
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危急重症或作为术者完成手术平均每年至少50台(例)次;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手术20台(例)次。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4)妇产科:掌握妇产科专业的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能独立处理妇产科门急诊、病房的常见疾病和危急重症,能独立完成接生、胎吸引术与产钳术、会阴侧切术与缝合术。作为术者完成如子宫切除、剖宫产术等妇产科中型手术。能独立抢救妇产科危重症患者。能指导下级医师解决较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组织管理能力。
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危急重症或作为术者完成手术平均每年至少50例(台)次,其中完成中型手术或较复杂疑难病症处理每年不少于5台(例);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诊治妇科门急诊患者不少于50例。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5)儿科:掌握儿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能独立诊断、治疗、抢救儿科常见病例,掌握肾脏穿刺术、脑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术及消化内窥镜等技术,熟悉其正常指标及非正常值的临床意义。能指导下级医师解决儿科常见的复杂病例诊断与治疗,承担院内儿科会诊。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周主持医疗查房至少2次,每年诊治病儿不少于200例,其中比较疑难的病例不少于20% ;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周查房至少1次,每年诊治病儿不少于100例。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6)中医: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能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疑难的疾病、危急重症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正确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
任现职期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50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复杂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每年不少于30例;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诊治病人不少于200例。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7)预防医学: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具有组织实施传染病、慢病防治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能力和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具有处理传染病疫情及中毒事件的业务技术能力;能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并能按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的要求处理各种事宜。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8)妇幼保健: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能参与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健康教育,能组织完成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评价。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9)药学:能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了解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能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了解50种以上常用药的适应症、不良反应及配伍禁忌。
中药人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掌握4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10)护理: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掌握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掌握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能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承担护理工作不少于35周,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平均每年不少于3次。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11)卫生技术类: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较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经验和能力。能吸收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了解本专业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
任现职期间完成本专业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3份。
第十二条 对符合晋升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援外、援藏、援疆医疗队员,评审时按照我省《关于新时期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办法》执行。对在重大灾害事件救援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时优先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已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1、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2、近5年累计病假或事假超过6个月者,延迟1年申报。
3、任现职期间没有被聘任现职的,待聘时间不作为聘任时间计算。
4、医疗差错者,延迟1年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申报。
5、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延迟3年申报。
6、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等不良行为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章 申报、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由个人申报,所在单位审查并公示后报送各级卫生计生局、人社局逐级审核上报,评审组织工作由市(区)人社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市(区)卫生职称评审评委库人员等情况决定当年是否授予评审权。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执行评委组成当年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程序:
对参评人员进行现场实践能力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能力考核:参评人员在指定考试室参加由设区市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重点考核从事临床、预防、药学和护理实际工作的能力。
能力考核通过者方可参加下一阶段评审。
(二)业务答辩:参评人员就任现职以来从事的工作进行述职,并进行命题答辩和自由答辩。
(三)病案考核:由评委会专家对参评人员提交的病案、工作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价,进一步了解实践技能情况。
最后评分并合议,按照政策规定的评审通过率确定最终结果,由全体评委表决。
第十六条 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在市(区)人社局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并验印的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在我省具有基层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当年退休人员,不列入参加评审范围。调入我省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满2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第十八条 按本实施细则取得的高级职称,与其他职称系列没有对应关系,不得互相转评。取得该职称者,符合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仍可申报全省卫生副高级职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能分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