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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政策优势 助力脱贫攻坚 ——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解读《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7-30 11:04

日前,人社部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是如何出台的,有什么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是什么?为此,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人社部失业保险司有关负责人。

问: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我们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未来三年,历史性地解决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绝对贫困问题,让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同全国一道迈入小康社会,是必须完成的重大任务。落实中央关于打好脱贫攻坚战的新任务新要求,张纪南部长要求我们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赋予我部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聚焦深度贫困地区,研究创新扶持政策,把脱贫责任扛在肩上,脚踏实地去完成。按照部党组要求,我们立足失业保险制度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发挥扶危扶困政策优势,聚焦激发内生动力,聚焦长远可持续,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员,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会同财政部联合出台《通知》,明确了三项创新政策。可以说,这是人社领域贯彻落实中央精准扶贫决策部署的又一个实际行动,是失业保险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创新扶持政策,是失业保险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效举措。

问:《通知》将政策实施范围明确为深度贫困地区,具体是指哪些地区?对于政策执行期限又有哪些考虑?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脱贫攻坚本来就是一场硬仗,而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是这场硬仗中的硬仗,必须给予更加集中的支持,采取更加有效的举措,开展更加有力的工作。深度贫困地区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弱、贫困程度深,是脱贫攻坚中的硬骨头,补齐这些短板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的关键之策。《通知》明确政策实施范围为深度贫困地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即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地区(简称“三区三州”),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不同场合明确指出的脱贫攻坚重点难点;二是省定深度贫困地区,这是2017年6月总书记在山西召开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以后,各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1号)标准,结合各地实际认定的本区域深度贫困地区。

关于政策执行期限,《通知》明确规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考虑是与中央提出的“到2020年底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在时间表上保持一致,这既有利于促进深度贫困地区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也有利于确保政策可持续,避免因长期区域性政策差异而引起的过度保障和地区攀比问题。

问:《通知》提出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主要考虑是什么,具体上浮比例是多少?

答:体现中央“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要求,《通知》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去年9月我部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要求各地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二是有利于从制度上构筑防贫的“堤坝”。将深度贫困地区领金标准直接提高到政策上限,是提升失业人员生活保障水平最直接的方式,能够有效降低因失业致贫、返贫的风险。三是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领金标准提高到90%,没有突破现有政策上限,只是在时间上一步到位,既体现政策倾斜,又不会与非贫困地区产生较大差距。

问:什么是稳岗补贴?《通知》提出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企业稳岗补贴标准,将对深度贫困地区带来哪些帮助?

答:稳岗补贴政策是失业保险贯彻落实党中央增强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要求的重要举措。文件规定,对依法参保企业,采取措施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政策实施三年多来,有约116万户次企业领到补贴614亿元,惠及职工1.3亿人次,对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稳定就业岗位起到积极作用。

《通知》规定,在深度贫困地区将企业稳岗补贴标准由50%提高到60%。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央“发展生产脱贫一批”的要求,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深度贫困地区企业承担稳岗社会责任的积极性,稳定就业存量,也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到深度贫困地区投资,振兴区域实体经济,从根本上增加就业机会,吸纳和保障更多贫困人员就近择业、就地就业,确保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性,助力实现长期脱贫。对于提标幅度,既体现了中央政策适当倾斜的原则,也不吊高贫困地区企业胃口,降低引发非贫困地区企业攀比的风险,同时还可避免政策到期后形成断崖效应。

问:什么是技能提升补贴?《通知》提出放宽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是失业保险支持在职职工提高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降低失业风险的创新举措,也是落实技能强国战略,助力建设知识型、创新型、技能型劳动者大军的积极举措。文件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年及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标准上限申领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以来,已向33.6万人次发放6.4亿元补贴,激励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的政策效应初步显现。

《通知》规定,将深度贫困地区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由累计参保缴费满3年放宽到满1年。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的理念,不仅有利于激励深度贫困地区职工主动学习技能,提高取酬能力,增强就业稳定,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稳定有效脱贫,也有利于改善深度贫困地区职工队伍素质状况,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补齐发展中的人力资源短板,进一步积聚区域整体脱贫的内生动力。由于失业保险以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和权利义务相适应为基本原则,放宽政策条件仍需以参保为前提。考虑深度贫困地区职工参保年限普遍较短的实际因素,此次放宽政策条件将有效扩大对当地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以“三区三州”为例,如将缴费年限放宽到满1年,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人数将增加70%。

问:《通知》提出的政策全都涉及失业保险基金扩支,如何防范政策执行中的基金运行风险?

答:目前来看,基金支付风险总体安全可控。自2015年起,为减轻企业负担,失业保险总费率连续四次降低,由3%普降至1%,虽然征缴收入大幅下降,但累计结余仍然充足,基金运行总体较为平稳。考虑到部分统筹层次较低的地区,基金支撑能力相对较弱,《通知》专门明确:一是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研究制订具体方案,确保因地制宜,符合实际。二是各省要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加大支持力度,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平稳,各项待遇切实得到落实。

另外,《通知》还规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这是对现行政策在适用范围上的拓展,由只可适用于企业拓展到事业单位,扩大了政策的激励面,有利于激发深度贫困地区所有用人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的积极性,是就业扶贫的又一重要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