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陕国企薪改发〔2017〕1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
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
《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17年4月25日
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
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委、省政府或省级部门任免管理的负责人。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对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监督检查组,并可选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检查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企业负责人违规领取薪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情况进行举报。
第六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组将监督检查情况报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对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企业执行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情况和兑现支付负责人薪酬情况;
(三)企业负责人领取福利性待遇情况,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商业保险;
(四)除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福利性待遇外,企业负责人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和实物情况;
(五)企业将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纳入厂务(司务)公开和向社会披露情况;
(六)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情况;
(七)企业薪酬审核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主体责任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情况;
(八)其他应当列入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或给企业下达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目标任务;
(二)综合考核评价、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及核定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的文件;
(三)财务决算报告和法定劳动工资年报表;
(四)企业支付负责人薪酬、福利的台帐和财务凭证;
(五)企业为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商业保险的台帐和财务凭证;
(六)监督检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企业和企业的有关人员、派驻企业的监事会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违反规定确定或领取薪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的行为:
(一)未经薪酬审核部门批准,企业自定负责人薪酬、福利性待遇的;
(二)企业负责人在薪酬审核部门核定标准之外,超标准、超范围领取薪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的;
(三)企业违规批准为负责人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代金券或实物的;
(四)企业负责人在核定的薪酬、福利性待遇之外,违反规定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薪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的;
(五)企业负责人未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由企业代缴的;
(六)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的;
(七)在企业任(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领取薪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的;
(八)应当认定为违反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省领导小组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可进行专项审计。
企业每年按核定的标准兑现负责人薪酬后,应及时进行自查。
定期抽查的具体时间由省领导小组确定。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按规定进行专项检查。
根据举报线索,按规定及时进行专案调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时按照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核验薪酬、确认违规、情况反馈、提交报告、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进入企业实地检查时,被检查企业书面汇报负责人薪酬管理、薪酬支付、薪酬信息披露、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自查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组可约谈派驻企业的监事会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企业负责人领取薪酬和享受福利性待遇等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组应当认真查阅、逐项逐笔核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和福利性待遇的资料、支付凭证,对企业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基数进行逐月核实。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考核评价结果,检查企业负责人领取的薪酬和享受的福利性待遇是否符合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组应将企业负责人领取的薪酬,与薪酬审核部门核准的薪酬进行比对,对违反规定领取薪酬等情形进行认定,并固定证据。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组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被检查企业反馈监督检查情况,听取被检查企业的意见及整改措施,并向其薪酬审核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情况,结合企业薪酬审核部门和被检查企业的意见,监督检查组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并对违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报告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监督检查组向被检查企业下达整改(处理)意见书并同时送达企业主管部门。属于企业自行整改的由企业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需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处理结果由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反馈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违法问题的,按程序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企业负责人薪酬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薪酬审核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者泄漏企业商业秘密、负责人个人隐私或举报人个人信息、谈话内容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负责人薪酬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所需费用,由省财政厅安排保障。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或省级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参股的非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等负责人的薪酬,由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陕西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