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6号),我市对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新的标准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失业保险金标准原二类工资区由1027.50元/月调整为1185.00元/月,原三类工资区由945.00元/月调整为1110.0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我市二类工资区包括市本级、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三类工资区包括澄城县、富平县、白水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