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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疫情防控致企业难复工,劳动者权益一样要保障!

来源: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2-05 08:23

1月31日下午由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晓东回答了记者提出的、很多人关心的这一问题。

陈晓东表示,疫情防控是当前重中之重的任务。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复工,广大企业职工非常关注自己的权益保障问题。就这个问题,国家和我们省上都相继出台了具体的措施,明确了相关的政策规定。

一是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比如,在治疗、隔离、观察期间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相关人员,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裁员规定、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是对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比如,西安市新城区、咸阳市秦都区等19个一类地区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每月1350元。

三是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比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特别是在疫情过后,要对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