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到期,可否顺延?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当地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否与职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4.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5.职工被隔离期间,以及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如何发放工资?
对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7.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8.受疫情影响,企业该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企业与企业工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运用电视电话、电子邮件、内部OA、QQ、微信群组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对接沟通和协商、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建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上签字并拍照上传的形式确认,或参照《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将相关材料以电子形式报送辖区人社部门审查后,共同遵照执行。同时,应做好相应凭证保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