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范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选拔任用内设的处、科级机构领导成员。
机关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四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竞争上岗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在符合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本系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竞争。
第六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报名资格条件与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其中,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与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实施方案按归口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一个竞争职位,并注明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职位报名人数与该职位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对报名达不到比例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条 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试题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可以委托命制,也可以自行命制。
第十二条 笔试根据职位特点,突出干什么,考什么,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
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三条 笔试结束后应将笔试成绩通知竞争者本人。机关按照一定比例,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每个职位进入下一轮竞争人选。
第十四条 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面试的测评方式应当根据需要,因岗设题,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演讲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不得少于7人,一般由本单位领导、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领导、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其中外单位考官应不少于2人。面试前应当对面试考官进行培训。
面试实行当场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作为竞争者的面试得分。
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
第十六条 干部(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方案规定的比例将笔试、面试成绩换算为考试成绩,并通知竞争者本人。
第四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十七条 民主测评主要是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一般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必要时,可请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具体范围由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民主测评时,干部(人事)部门应当为参加测评人员提供测评对象的简历材料。
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干部(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
民主测评可按单位领导成员、中层领导成员、一般工作人员分层次设置权重比例确定竞争者民主测评的平均分数。
民主测评平均分数低于满分二分之一的竞争者,直接取消进入下一阶段的资格。
第十九条 确定综合成绩。干部(人事)部门按照方案规定的比例将考试成绩、民主测评平均分数换算为竞争者的综合成绩,并将民主测评结果、综合成绩通知竞争者本人。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每个职位综合成绩第一名应列入该职位考察对象范围。
相同职级职位竞争者中,未被确定为考察对象但填报志愿时明确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照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为补充考察人选。
考察对象与补充考察人选名单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一条 考察工作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形成考察材料。包括考察内容中的各项考察结果和综合分析比较说明,对考察对象是否适合和胜任竞争职位要作出评价。
第五章 任职
第二十三条 根据竞争者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干部(人事)部门据此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单位党委(党组)汇报。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拟任人选的所任职位,一般应与其所报职位相对应。如经考察,认为被考察者不适合所报职位的工作,党委(党组)可作适当调整,但对报名时未填服从组织安排的,不再作出调整,可取消其本次任职人选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其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事业单位参与竞争的人员,被确定为拟任人选的,应在办理调任手续后任职。
系统内参与竞争的人员,被确定为拟任人选的,应在办理转任手续后任职。
第二十五条 拟任人选需要进行任职试用的,按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关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四)组织和参与考试、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命题专家、面试考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与参加竞争人员,如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况,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对竞争上岗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同级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的指导,各单位的竞争上岗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与干部群众的监督。机关公务员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公务员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公务员局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