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公务员法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二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不再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四条 省级机关和西安市市级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西安市的区、设区的市级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西安市市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五条 省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三分之一;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西安市市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六条 西安市的区、设区的市级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七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八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以下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四条 对工作特别需要的机关,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其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可适当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