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人社函【2017】114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71号)的有关精神,为助力我省城乡居民贫困人口精准脱贫,增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要求,使个人缴费在养老金待遇构成中所占比例更趋合理,同时体现个人收入水平与缴费水平同步相应提高的原则,逐步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为实现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奠定良好的基础,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鼓励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提高缴费档次意见,请各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一、鼓励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从2017年开始选择300元档次缴费,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成员参保时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积累。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缴费确有困难的参保对象,保留最低缴费档次,缴费标准由个人自行选择,个人有多缴能力的,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三、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的100元的养老保险费标准不变。其它残疾人已由市、县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代缴费标准原则上保持不变。残疾人员有缴费能力和意愿的,鼓励个人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积极缴费,多缴多补。
四、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全面准确地解读政策,为参保人员讲清道理算好账,讲清讲好多缴长缴的好处,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多缴费,长缴费,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积累,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待遇。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