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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和规范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市人社局政府信息的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学习型、服务型、高效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党政办公室,为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科室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四)督促指导全市人社系统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筹备和会议记录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科室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科室应当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局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我局信息公开范围即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加强和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农民创业示范园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在促进就业创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负责全市就业援助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和落实全市城乡社会保险、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五)负责对社会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加强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自主创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申请担保贷款的审批工作,考核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工作,会同银行、财政部门认定核销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

(七)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落实中省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及离退休等政策规定,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推进继续教育工作,参与人才管理;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

(九)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农民工政策规定,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落实中省市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劳动关系的政策规定,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工资价位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拟定全市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和政府奖励实施办法;初步审核以国家名义、省委省政府名义和市委、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指导、监督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措施,牵头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三)依据市政府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我局制订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标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加强信息解读工作,对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相关重要信息,由责任科室制定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整体方案,加强事前舆情风险评估。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人社局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内部管理信息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我局各科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市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由各科室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整理相关信息,通过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也可采取现场查阅、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第十三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在主动公开范围内,各科室认为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理由,经本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核签后,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当在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尽量主动公开,并按照局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发布。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提交或到局机关政务大厅当面递交的形式,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按要求填写《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是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编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若发现提交申请表信息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后再提出申请;符合受理要求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转交相关科室(单位)办理。承办科室(单位)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拟定答复告知书,经本(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办公室审核、签发、编号,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承办科室(单位)或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重大和敏感事项,可报请局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请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承办科室(单位)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办科室(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承办科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告知其已经答复过,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四条  承办科室(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由局办公室依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局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按规定予以处理。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

  (三)对申请人依法可以获得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提供;

  (四)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进行保密审查;

  (五)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1.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

  2.不及时公布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3.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5.不及时提供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1.本年度连续2次被责令改正的;

  2.本年度因依申请公开答复引起行政复议、和(或)行政诉讼的,并被作出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责等决定(判决)的;

  3.群众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4.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构成违纪的,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局党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科室(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本年度连续3次以上被责令改正的;

  2.本年度群众连续2次以上举报或投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经调查属实的;

  3.公布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造成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办公室汇总形成年度报告,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我局应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