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各级保密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办公室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六、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七、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八、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九、保密审查工作属于本局权限内审核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需要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争取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应当主动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十一、有关部门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