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组织实施。
(二)加强和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全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农民创业示范园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在促进就业创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负责全市就业援助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和落实全市城乡社会保险、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五)负责对社会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加强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自主创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申请担保贷款的审批工作,考核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工作,会同银行、财政部门认定核销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
(七)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落实中省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及离退休等政策规定,建立全市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和落实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推进继续教育工作,参与人才管理;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
(九)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农民工政策规定,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落实中省市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劳动关系的政策规定,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工资价位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拟定全市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和政府奖励实施办法;初步审核以国家名义、省委省政府名义和市委、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负责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指导、监督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措施,牵头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三)依据市政府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职责。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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